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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也比较可行。
随着物权法施行日期日益临近。将于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就业促进法草案
力促就业公平
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在定于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就业关乎民生国计,事涉社会和谐。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5日,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
各界普遍认为,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公众对就业促进法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着力促进就业公平。
8月9日、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意见和各方意见,连续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进行了多项修改。
■反垄断法草案
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备受关注、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8月底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审议结果时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反垄断法草案继去年6月首次提交审议后,于今年6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次进行了审议。
根据24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介绍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这部法律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律师法修订草案
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认为,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是律师执业的一项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的领域很宽、业务很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作为特殊情况,规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或者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的资深专家可以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有利于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据了解,日本、新加坡、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在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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