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未按时还贷被银行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广西高院今年审理北海市一起房地产官司,判决银行违规放贷在先,购房者无需担责。
浙江人方某2004年与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263万多元购买位于北海市外沙岛一幢商品房,同时又签订了售价144万多元的“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按263万多元的交易额向中国银行北海分行办理按揭手续,并与“北海实业”签订返租合同,约定由“北海实业”担保用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北海实业”负责人随后失踪。2005年10月,银行将未按时还贷的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按揭贷款合同,由方某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银行对贷款抵押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以方某与“北海实业”签订了“阴阳合同”,以远高出实际售价的金额向银行办理按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方某与“北海实业”共同偿还贷款本息。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在这一案件中,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违反相关放贷规定,对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抵押放贷;没有对抵押物委托评估,造成放贷额虚高;未尽到监管贷款使用职责,导致所放贷款没有用于约定项目,造成不能交房的后果。(编辑:陈蝶) |